阅读提示:天同码,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,收集、梳理、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,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。为使读者帮助我们发现那些习焉不察的明显错误,同时宣贯并推行我们一直倡导的“法律文字,死生之地,不可不慎”理念,我们将以挑战极限方式,每周一期、连续四期在天同诉讼圈(tiantongsusong)、法律读库(lawreaders)、审判研究(spyjweixin)微信公号上推出不同的天同码专栏文章,并以每处明显错误(文字方面)1000元的标准悬赏读者挑错。
参与本次活动,请务必认真阅读并熟悉《一字千金:天同码悬赏挑错活动规则(2019年10月16日—11月6日)》。
本期天同码,案例来源于天同码案例库之《借贷卷》中“保证·性质·债务承担”部分有关第三人履行专题节选内容。
文/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【规则摘要】
1.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,合同债权并不发生转移
——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,合同债权并不发生转移,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,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2.第三人代为履行,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为前提
——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,在无约定情况下,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。
3.经债权人同意的“代替履行”,并非就是债务转移
——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,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, “代替”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。
4.第三人加入债务时,原债务人